莲花控股6月11日发布公告称,收到周口中院《执行裁定书》(2023)豫16执恢90号之二,涉及国开行河南省分行申请执行莲花控股股份有限公司、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。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,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(2006)周民初字第107号判决书的执行中止。

公告称,2006年,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控股、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,经周口中院审理,作出(2006)周民初字第107号《民事判决书》,判决莲花控股偿还国开行河南省分行本金99577909.47元,利息1349727.03 元,违约金 759276.36 元。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目前,上述执行案件双方已签订《执行和解协议》,鉴于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,该事项不会对莲花控股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负面影响。最终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。

作者 Wang