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月5日,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(简称“中国海油”,600938.SH/00883.HK)原党组副书记、总经理李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:李勇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;涉案赃款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并上缴国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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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查明,1996年至2023年间,李勇先后利用担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勘探部综合技术处处长、钻井试油处处长,中国海洋石油有限公司钻井完井办主任,中海石油(中国)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、总经理、党委书记,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、总裁、首席执行官、党委书记,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限公司党组副书记、总经理等职务便利,在业务代理、产品销售、项目承揽等方面为多家企业及个人谋取利益,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94万余元。

法院认为,李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,且数额特别巨大,依法应予严惩。鉴于李勇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,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;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经查证属实,具有立功表现;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及孳息,依法对其从轻处罚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
作者 Wang